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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进信息通信领域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工信部日前公布《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总则部分,《意见稿》增加了监督检查和执法基本要求相关规定,明确电信管理机构对本级和下级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依法及时纠正。电信管理机构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通信行政处罚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电信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等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具备条件的,应当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电信管理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意见稿》增加权利告知的内容,要求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案件查处,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查处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电信管理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采纳。电信管理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电子数据取证上,《意见稿》规定,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并附有数据内容、取证时间和地点、取证人员等情况的说明,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书式固定、拍照录像、拷贝复制、委托分析等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和制作人等。
 
  此外,《意见稿》还新增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强调电信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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