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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主要作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删去有关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备案的规定,并相应调整有关条款的文字表述。二是调整关于台湾同胞投资方式的规定,不再按照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来划分台湾同胞投资方式,将其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今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管理程序,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行审批和备案管理,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等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国商务部部长钟山当日在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这是中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为确保台湾同胞投资同步享受到制度改革红利,更好地鼓励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有必要根据外商投资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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